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辜胜阻:立法法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善治契机
信息来源;庄、方、刘报    发布时间:2015-03-17  

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民建中央副主席、经济学家辜胜阻就新立法法接受采访时表示,只有良法才能善治,我们不能简单地说有法可依,其实更重要的是有良法可依,因此立法法的修改具有重要意义。这部实施15年之久“诸法之法”的修改,融入了十八届三中全会新的改革理念,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立秩序基础。

辜胜阻认为,新立法法呈现诸多亮点和看点:一是明确了立法权的根本归属,强调享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改变行政主导立法局面,防止立法中的法律案由部门起草过多现象,排除部门和地方利益对立法的影响,坚持科学立法;二是更加注重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执行性,保障“良法善治”,体现了我国立法工作的基本任务由“加速立法”向“精细立法”的转变,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三是明确“税收法定”原则,促使行政机关和政府职能部门依法科学合理征税,对保障公民财产权益,规范政府征税权,促进收入公平分配具有重要意义;四是科学合理下放地方立法权,促进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和独立自主立法,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提高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推进地方政府社会治理的民主化、法治化、科学化,新法规定“红头文件”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五是规范地方政府和部门规章性文件,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力度,保证宪法法律的有效实施,有效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六是严格控制和规范授权立法,划清授权立法边界,避免“一揽子授权”,维护立法的专属性和严肃性;七是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强化社会各界参与立法的机制,坚持“开门立法”和第三方起草法律等方式,有效地协调民主立法与专业立法。

辜胜阻表示,税收法定是新法的一大亮点。税收法定原则是指导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基本原则,在保障纳税人权利、规范政府征税权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被称为税法领域的“帝王原则”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明确提出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指出“财政税收”是“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中的重要任务。我国现行税种有18个,其中仅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与车船税等3个税种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制定法律征收,而税收收入占比70%左右的剩余15个税种,是由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暂行条例征收。这是由于当时经济体制变动较大,不具备等待法律修订成熟的条件,人大通过两次授权国务院立法,制定出了大量条例或暂行条例作为征税依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然性,但一些“暂行条例”已经“暂行”了近20年。辜胜阻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税收授权立法居于主导地位的现状与我国法治建设的客观需求已经无法匹配,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已刻不容缓。税收法定原则是立法法修改的焦点问题。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第八条新增一项明确“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迈出了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进程中重要的一步。全国人大把立法权收回,以后新税种开征要首先制定相应法律,调整税收征收对象、税率等也要通过人大立法,这有助于把政府征税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保护纳税人权利。

辜胜阻在审议中强调,税收法定最重要的是税率法定。税率是税收核心的要素,它反映了一个税赋的轻重,税率的高低也是老百姓看得最直观的。税收法定原则包括三个方面:一个是税种要法定,二是包括税率在内的基本要素要确定,三是征税程序要合法,即税务机关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税收要素与征税程序进行征税,不得随意增加、减少、停征或免征。前两个方面是对税收立法的要求,第三个方面是对税收执法过程的要求。此次立法法修订,经过一些争议和讨论,最终明确了税收要素中最为核心的税率法定,减少了政府自由裁量的空间。从某种意义上看,税收类似于刑法,限制了相关主体的自由和财产权利,参照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与纳税人权益相关的税收基本要素必须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没有相关法律依据不得进行征税。税率是税赋轻重的反映,与公民财产权利直接相关,在现实中很容易被调整。但税率不应该被频繁调整,如果不把税率纳入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能出于部门利益任意调整税率,将造成权力滥用,极大损害税法权威。

辜胜阻认为,新立法法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新的善治契机,立法要适应改革发展需求,以法治和改革共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税收征收管理法》要对征税制度与程序进行细化,规范税务机关的征税权力,与《立法法》进行合理配合。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要与改革财税体制共同推进,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一个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过程。税收法定原则体现的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顶层设计”,要在税收法治下推进税制改革、在税制改革中完善税收法治,把税制改革决策与税收立法决策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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